第 十 條 受訓人員之成績計算、請假、獎懲及生活管理等規章,應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學校、機構或團體擬定,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審議後,由考選部核定實施。 前項未規定事項,由訓練學校、機構或團體報請考選部依有關規定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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